關于罪犯于文文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5-19 瀏覽次數:216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4刑更1號
罪犯于文文,女,漢族,1994年1月2日生,身份證號碼370282199401021321,大專文化,無業,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龍泉街道辦事處華發四季9號二單元1002室,戶籍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龍泉街道辦事處西塔子夼村294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 蘇0114刑初376號刑事判決,判處于文文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已生效。本院分別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10月9日作出( 2020 )蘇0114刑更10號、(2021)蘇0114刑更1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因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于2022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2)蘇0114刑更10號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將于文文收監執行,在收監過程中,得知于文文已經懷孕,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蘇0114刑更12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后本院分別于2023年8月22日、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3)蘇0114刑更4號、(2024)蘇0114刑更5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2025年1月7日罪犯于文文產下一名男嬰,目前正處于哺乳期,于2025年1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由其丈夫潘宇鵬提供保證,并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證明。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經查,罪犯于文文于2025年1月7日生育一名男嬰,該事實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受本院委托,青島市即墨區司法局于2025年2月17回函我院,綜合評估意見為:于文文在矯正期間,能夠遵守相關要求,服從司法所管理,日常表現好。其與父母、女兒一同居住,家庭有監管能力;其父親務工,母親無業,家庭經濟狀況一般;居住地所在居民委員會認為于文文對周圍環境或他人無不良影響,能夠有效協助監管。綜上認為其適用社區矯正無明顯的社區危險性,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在監督本案審查過程中亦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于文文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于文文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核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罪犯于文文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我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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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