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的進一步凸現,我國刑事案件已進入了一個高發期,刑事案件被害人群體相應也日呈擴大的趨勢,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卻因種種原因無法獲得保證,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執行的司法實踐操作中,通常是采取在加害人刑滿釋放后予以執行的方式,致使部分刑事被害人因為應獲的賠償權利沒有得到及時的保護,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產生懷疑。大量案例表明,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往往會對社會產生怨恨和不滿情緒,甚至會挺而走險,也走向犯罪的道路。同時,又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殘疾,不能及時進行公正賠償,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庭面臨嚴重的生活困難和生存危機,這部分人群會成為涉訴上訪的對象,從而加劇了社會矛盾,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核心問題是執行到位問題,賠償問題解決的好,社會效果就好。因此,無論是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還是從以人為本、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應當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制度,切實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問題。

 

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難以執行的原因

 

1、加害人普遍經濟狀況較差。由于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往往多處于經濟尚不發達的地區和農村,家庭經濟收入不高,有的自身家庭生活尚不能維持,更不具有履行賠償義務的能力。

 

2、加害人財產狀況難以確認。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公民私人財產登記制度,公民私人財產狀況還難以有效確認,被害人無能力及時準確提供加害人或被告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另根據最高院適度執行的司法解釋,還應考慮保留加害人及家庭正常生活必需財產,因而賠償判決往往難以執行到位。

 

3、死亡、重傷致殘人員賠償更難到位。目前,司法實踐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多數以加害人主動賠償,作為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這方面一般以輕傷害刑事案件為多。而在死亡、重傷案件中,由于量刑期較重,且賠償數額較大,加害人及其家庭即使能夠履行,也要權衡考慮,影響賠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致使死亡、重傷的被害人或家庭陷入更加悲慘的境地。

 

4、法院的執行工作缺乏主動性。法院因為要考慮執行成本、經費等因素,往往依靠被害人提供財產信息,而被害人在這方面的取證能力是比較欠缺的。

 

二、解決對策

 

1、建議設立財產狀況附卷移送制度和財產扣押制度。建議規定對案件偵查中發現的加害人財產情況可隨案件一同附卷移送,受害人可申請訴前保全和扣押,以防止有能力履行的被告人及其親屬故意抽逃資金、轉移財產以規避法院的執行。同時,要規定對故意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2、建議建立死亡、重傷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院協助進行職能調查取證制度。除按規定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提供加害人基本財產狀況外,對被害人難以取證的涉及銀行等公共服務機構的,由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3、建議立法增加主動賠償可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在無法確認加害人或被告人財產狀況的情形下,對過失致人死亡、重傷且在判決前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被告人,可適用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

 

4、設立國家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對無經濟能力履行判決賠償的致人重傷殘疾等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失的情況,進行國家補償的制度。結合我國現狀,補償的對象應當包括:因犯罪人、精神病人、見義勇為等行為造成死亡、重傷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在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不能解決的情況下,進行國家補償,以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受到撫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國家補償資金來源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范圍,同時筆者認為,可采取鼓勵方式,吸收社會救助、捐助,為國家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財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判決執行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