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顧云珍老太已年近九十,膝下有三子。20066月,政府對顧云珍的房屋進行拆遷,并委托拆遷公司與顧云珍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067月,顧云珍將房屋交付拆遷,拆遷公司亦出具相關憑證,并注明連同其他獎勵顧云珍應得拆遷補償款8.5萬元。此后,由于顧云珍二兒子要求分割補償款未果,其惱羞成怒,數次到拆遷公司大吵大鬧,并威肋拆遷公司不得將拆遷補償款交付給其母親,否則要讓拆遷公司無法辦公。拆遷公司為息事寧人,未及時將拆遷補償款交付給顧云珍。顧云珍在無奈之下,將拆遷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拆遷公司給付拆遷補償款。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在原告交房后,其有權獲得拆遷補償款。至于原告顧云珍如何處置該補償款則屬于其家庭事務,并不能成為被告拒付補償款的抗辯理由。故判決拆遷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

顧云珍的二兒子旁聽了庭審,在休庭過程中,承辦法官對其的行為進行了嚴歷批評,并從情、法的角度對其進行了教育,其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至此,該起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拆遷糾紛得以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