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如東縣一男子卻讓妻子冒充女兒的身份借錢,導致一家三口都坐上了被告席。如東法院最近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奇的民間借貸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肖某系朋友關系。肖某曾向李某借錢,但一直未還。當肖某再次向李某借錢時,李某表示不信任肖某的還款能力,如果要借錢,讓肖某的女兒孟某某來借。過后不久,“孟某某”添加了李某的微信,聲稱自己是肖某的女兒,其父要向李某借錢,并在李某的指示下,通過微信發送了以孟某某自己名義借錢的借條。后李某將借款通過微信轉賬給“孟某某”。之后被告一直未還錢,李某找上門去,孟某某卻表示自己對此事毫不知情,其并未通過微信與李某聯系。通過核實微信轉賬電子憑證,李某發現與其聯系的“孟某某”微信賬號綁定的是肖某妻子劉某的身份信息。李某無奈,只能將被告肖某一家三口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原告李某陳述,被告肖某因經營需要資金周轉向其借款,但肖某尚結欠其款未還清,故其表示要借款可以,必須讓其女兒孟某某作為借款人,后被告劉某以孟某某的名義向其借款,其一開始不清楚借款的不是孟某某,其向孟某某要款,孟某某表示其不清楚借款的事情,現其認可該款是借給被告肖某、劉某的。被告肖某承認,是其讓妻子劉某冒充女兒的身份向李某借錢,其夫妻二人是實際借款人,女兒對此毫不知情。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肖某、劉某以被告孟某某的名義向原告李某借款,現無證據證明孟某某有向原告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李某通過微信向劉某交付了款項,原告在知曉被告肖某、劉某以孟某某的名義向其借款后,亦認可借款人為被告肖某、劉某,故法院認定原告李某與被告肖某、劉某事后達成了借貸合意,判決被告肖某、劉某償還借款。因被告孟某某并非借款人,亦無證據表明其同意還款,故對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孟某某與肖某、劉某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隨著通訊工具的更新迭代,民間借貸的各種方式也層出不窮。通過微信借款、交付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孟某某”發送微信借條,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日期等,本以為已萬無一失,沒想到微信的另一端不是孟某某而是劉某,其一開始就落入了身份的“陷阱”。

本案肖某、劉某的行為雖有欺騙的性質,由于其事后承認自己是借款人,并非不準備償還借款,二人并無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尚未構成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實踐中,詐騙罪與債務糾紛的界限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在此提醒大家,在通過微信借款或進行其他交易往來時,要確認對方身份,并保留對方身份的證據、固定往來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材料,以為將來訴訟備有充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