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債權人依法要求撤銷
作者:施佳 發布時間:2007-05-17 瀏覽次數:1702
本網南通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被告衛某夫婦對原告陳某負有十萬余元的債務未清償。2004年,衛某夫婦辦理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一套無償贈與兒子,后于2006年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因被告遲遲不償還原告的債務,原告陳某遂申請法院執行,2006年6月,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告衛某贈與房產的行為。陳某認為衛某夫婦無償贈與房產的行為是逃避債務的表現,對其造成了損害,遂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于2006年4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兩被告的贈與行為。目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
附: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