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南通開發區法院依法調解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之所以說此案“特殊”,是因為案件的被告是一名已臥床4年多的“植物人”。這是開發區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的首例妻子訴“植物人”丈夫離婚案。

本案的原、被告同在一單位打工時相識,后經同事牽線搭橋,兩人建立了戀愛關系,直至結婚生子,夫妻感情很好,小日子過得美美滿滿,可一個意外打破了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2003年被告遭遇一起車禍,雖經搶救治療,但還是落下了終身殘疾的嚴重后果,后經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傷殘壹級,并實行完全護理依賴”。面對著長年臥床不起,缺乏意識反映,近似植物人的丈夫,妻子覺得再也過不下去了,遂于2006517第一次起訴到本院,要求與丈夫離婚。本院考慮到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從被告癱瘓的數年中,原告全力以赴、精心護理照顧被告來看,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故判決駁回了原告起訴離婚的請求。

200742原告手持訴狀,再次起訴要求與“植物人”丈夫離婚。原告兩次起訴離婚,引起了被告家人的憤慨,被告家人揚言“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就要將人抬到法院和政府來。”案件受理后,院領導十分重視,分管民庭副院長陳炎當即指示民庭對處理“植物人”離婚案要慎之又慎,安撫調解工作一定要做到位,此類案件絕不能輕易下判,既要注意保護當事人權益又要注意社會影響和效果。承辦人在庭前和庭后組織多次調解,但由于被告父母情緒均十分激動,幾次都沒有調解成功。民庭陳庭長遂帶領承辦法官親自上門到被告家中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法官們認為,原告已經照顧被告近四年,在被告仍不能康復的情況下,如果再維持這段婚姻對才29歲的原告實在不公平,所以婚姻關系應當解除。在法官們耐心的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解釋下,被告父母情緒有所緩解并表示對原告一定諒解,也同意自己的兒子與原告離婚。而此時法官又考慮到,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為“植物人”的被告應當得到原告扶助,原告不能一走了之。現實情況下原告與被告離婚后,雙方子女才8歲又不具備扶養被告的能力,扶養被告的擔子就必然落在其父母身上,而被告父母雙方均已近60歲且沒有固定收入,所以法官提出原告要承擔一定的扶助費,原告表示同意。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年輕的原告在歷經四年之久與“植物人”丈夫共同生活后可以開始尋找新的幸福,而被告的生活費也有了著落。一起即將激化婚姻案件得到和諧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