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建筑民工在外地施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是到單位注冊地還是到生產經營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呢?日前,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對原告老儲不服被告姜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一案行政判決書中給出的答案是:受傷民工應依法向生產經營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來自姜堰市黃橋老區(qū)的農民工老儲,今年50歲,他向法院起訴稱:原告系姜堰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職工。20069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陽某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冷卻塔項目施工過程中,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200743,原告向被告姜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以原告工傷認定申請不在被告管轄范圍,不予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姜勞社工不字(2007)第4號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受理原告工傷認定申請,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姜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所在單位姜堰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法為原告在單位注冊地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事故發(fā)生地在河南省南陽市,與建筑公司注冊地不在同一工傷保險統(tǒng)籌區(qū),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告應向生產經營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故被告作出的姜勞社工不字(2007)第4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姜堰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河南省南陽某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冷卻塔項目工程。200694,原告老儲在工程施工現(xiàn)場施工時,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200743,原告向被告姜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以原告工傷認定申請不在被告管轄范圍,作出姜勞社工不字(2007)第4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給原告。

另查明,姜堰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在姜堰市為原告辦理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

姜堰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工傷職工在事故發(fā)生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例對統(tǒng)籌地區(qū)是注冊地還是生產經營地未作明確規(guī)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流動性較大的行業(yè),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異地統(tǒng)籌地區(qū)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的主管部門制定。勞社部發(fā)[20041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tǒng)籌地區(qū)的,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guī)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四條對此問題亦作了相同的規(guī)定,且該規(guī)定與勞社部發(fā)(20061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精神一致,與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精神相吻合,并無沖突之處。本案原告老儲作為農民工,在河南省南陽市施工時受傷。承建工程單位姜堰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地雖在姜堰市,但該單位并未為原告老儲在姜堰市辦理工傷保險,原告受傷后,應向生產經營地河南省南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故被告作出的姜勞社工不字(2007)第4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于法有據。姜堰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老儲要求撤銷被告姜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姜勞社工不字(2007)第4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