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值春耕備耕關鍵時節,春耕農林生產用火、入林春游野外用火等活動增多,火災風險隱患增大。為進一步提高群眾防火意識,近日,沛縣法院公開審理了兩起因失火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并邀請人大代表旁聽,以案釋法,敲響防火警鐘。

棲山法庭

2024年4月1日,被告李某某在清明祭掃期間,于墳地焚燒紙錢時,不慎引燃緊鄰墳地的養豬大棚。火災造成原告大棚被燒毀,部分豬被燒傷。發現火情后,李某某立即拔打了119 火警及 110 報警電話,消防人員到達現場進行救火,并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雙方對火災形成原因無異議,但在賠償問題上,因數額差距較大,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原告認為,李某某的過失行為直接導致了其重大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遂向沛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朱寨法庭 

2024年2月,被告何某某、居某某在原告農場冷庫附近燃放“加特林”煙花,不慎引發火災,導致原告的冷庫廠房受損,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041799.3元。由于何某某、居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余四被告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告遂向沛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庭審結束后,朱寨法庭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系統通報了沛縣法院近年來火災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深入分析了火災事故高發成因及責任認定規則,并結合近期典型失火案例以案釋法,詳細講解失火行為對生態環境、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沛縣法院公開審理典型案例,既彰顯了司法維護公共安全的堅定立場,同時也讓社會各界更加關注防火的重要性。”代表們對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推動普法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的做法給予高度評價,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了意見建議。

安全小貼士

春季氣溫回升較快,林木處于極易燃燒的狀態,春耕燒荒、掃墓祭祖燒紙、焚香等野外用火行為極易引發火災,同時也會造成環境污染。

為了減少春季火災的發生,沛縣法院特此提醒廣大群眾,春耕時要注意田間用火安全,增強防火意識,避免因疏忽大意引發火災,給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最終釀成大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