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詐騙犯罪的新動向及成因分析
作者:鄭東 發布時間:2007-05-17 瀏覽次數:2605
宜興法院通過對去年以來審理的詐騙類犯罪案件進行剖析,發現當前詐騙犯罪有了新的發展,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詐騙的方式已由普通常見的“拋物詐騙”、“以借為名詐騙”逐步向合同類詐騙發展,詐騙的數額由幾千幾萬發展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后果越來越嚴重,不僅受害人的財產利益遭受巨大損失,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也受到嚴重侵害,這一現象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多發的幾類新型詐騙犯罪
(一)“空車配載”模式的合同詐騙犯罪
此類詐騙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過購置運輸車輛,偽造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以及身份證件與外地的一些貨運公司、物流中心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在為貨運公司、物流中心的業務單位配載運輸貨物過程中直接將所運貨物占為己有,運往他處銷贓獲利。去年以來,宜興法院先后審理了6起此類案件。主要特點是: 1、犯罪分子人數較多,均為有組織有預謀的共同犯罪;2、犯罪數額大,受害人的損失重且難以挽回;3、犯罪分子多作虛假登記,難防范,難偵破。
(二)“租賃、典當、抵押”模式的詐騙犯罪
此類詐騙犯罪犯罪分子一般以“租”為名,通過租賃或租借等方式騙取租賃物后,或是將租賃物抵押、典當變現,或是通過偽造產權證明文件向寄售商行或個人抵押借款的方式騙取錢財。主要特點是:1、租賃詐騙的受害人多為熟識群體,相互間缺乏防范意識;2、偽造的產權證明文件一時難以辨別真假,且多有實物作抵押容易變現得手;3、涉案標的,租賃或租借的多為機動車輛,偽造產權證明抵押借款的多為房屋。宜興法院去年審理的6起此類詐騙犯罪案件中,涉案標的3起涉及車輛,2起涉及房屋,1起既涉及車輛又涉及房屋。
(三)以“工程保證金、業務活動費用”為名的詐騙犯罪
此類詐騙犯罪犯罪分子一般以發包工程需收取工程保證金或以幫助訂立產品購銷合同需活動費用為名實施詐騙。主要特點是:1、犯罪分子多借用單位名義,虛構發包工程多處發包;2、經常編造各種理由收取各種費用或借口索要活動費用卻遲遲不訂立合同;3、涉案范圍廣、數額大。
(四)涉及司法領域的詐騙犯罪
此類詐騙犯罪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急于解決司法訴訟的迫切心理,多以有熟人能疏通關系為由,騙取受害人錢財。主要特點是:1、受害人求助心情迫切,“病急亂投醫”;2、冒充司法人員,實為“訴訟掮客”。去年以來宜興法院已審理了3起此類案件。
二、導致上述詐騙犯罪多發的主要原因
1、高額的利益誘惑。合同類詐騙案件,犯罪分子一旦詐騙得手其獲取的非法利益十分可觀,雖然有些犯罪分子也清醒意識到一旦落入法網的嚴重法律后果,但在高額非法利益的誘惑下,在自以為手段高明的僥幸心理支配下,仍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2、一些新型經濟活動模式的運作不規范或制度不健全。社會的不斷發展必然帶來各種經濟活動模式的創新和變化,而新的經濟活動模式在運作初期往往存在漏洞,給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3、急切的訂約心理和對處理相關事宜的錯誤認識。招投標已成為現今社會建設工程等相關領域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一項重要舉措,面臨眾多的競爭對手和巨大的競爭壓力,許多投標單位為能競標成功,仍不擇手段,認為“活動活動”就能解決。急切的締約心理促使投標人忽視對招標工程項目真實性的審核把關,導致犯罪分子常利用虛假工程多方發包,并以工程保證金等名目騙取錢財;另外,錯誤的人情關系意識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詐騙理由。
為遏制此類新型詐騙犯罪現象,宜興法院對相關單位提出如下建議:1、要強化規范意識,不斷健全新型經濟活動模式的運作方式;2、要強化制度落實,嚴格執行并考核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 3、要強化法制意識,不斷提高經濟活動中的風險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