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必然是公平正義的社會。作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法律保護。公平正義法治理念對于法官而言,就是要求他們在辦理每一起案件中都必須做到合理合法、平等對待、程序公正、及時高效。法官只有牢固樹立并認真踐行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才能實現公正執法、才能真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使憲法確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真正落到實處,有力地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近幾年來,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的中心開展工作,始終堅持公正與效率,認真踐行司法為民,狠抓隊伍建設,積極推進審判方式改革,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遺憾的是,我們經常聽到某法院數名法官因職務犯罪獲刑入獄,某案件因某法官錯判而引起當事人多次上訪,被媒體曝光后始得平冤,種種案例表明,因法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低劣而引起職務犯罪和錯判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不滿和司法不公的抱怨,極大地影響了法院公平正義司法形象的構建。因此,樹立法官公平正義的司法形象,提高法官的素質已迫在眉睫。

一、法官素質對公平正義司法形象的影響

法官作為法院司法活動的主體,對法官公平正義司法形象的影響最為明顯。法官素質對法官公平正義司法形象的影響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不當裁判行為。司法裁判行為是法院司法活動的主要方面,對法官公平正義形象的影響起著重要作用。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我們從實際社會生活來看,公眾對于法律的最直接的感知,來源于發生在自己身上或者周圍的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因此,一個法院雖然一年審理近萬件案件,被上級法院改判僅數十件,發改率一般都在千分之五以下,但是,由于為數不多的錯誤的裁判,導致公眾對法官公平正義失去信心。

二是不當調解行為。當前,法院著力于構建和諧社會,各級法院都追求審理案件的社會效果,個別法院甚至將案件調解率作為法官的考核指標,因此,法官在調解率指標的重壓下,不得不多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為了達成調解協議,采取各種手段,強行要求當事人調解,以至于在案件評查中,經常發現有顯失公平的調解協議,當事人的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對法官公平正義無疑會產生合理懷疑。

三是消極執行行為。當前,執行難已成為各級法院的一個沉重的包袱,當事人花費了較大的訴訟費用,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卻成了一紙白條,由此,對法官公平正義產生懷疑。執行難一方面在于被執行人確屬無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此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應當在訴訟時即應當預見訴訟風險,不能因被執行人無力執行而對法官公平正義產生懷疑。但是,我們在審判實踐中,也存在著法官消極執行的情況,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過于要求當事人進行舉證,而當事人由于受訴訟能力的限制,無法到工商、銀行、電信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變動情況、社會活動情況。如當事人不能舉證,法院則以當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而不主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有的法官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不及時調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至錯失執行良機。如此等等消極執行行為雖然不違法,但對申請執行人而言,勢必會對法官公平正義產生懷疑。

四是司法腐敗行為。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官的清正廉潔。雖然我國法院多年來一直在致力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抓法官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教育,各種主題教育活動層出不窮,但是仍然有極少數的法官利用手中的審判權,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當前,就法院審判權的分配而言,庭長和院長對案件的審理仍具有一定的審判控制權,因此,因職務犯罪而被懲處的法官中,高級別的法官占了多數。

五是不規范司法行為。不規范司法行為是指法官的行為雖然不存在違法情形,但此種行為容易使公眾對法官的公平正義產生合理的懷疑,對法官公平正義形象的塑造產生不利影響。我國法院雖然開展了“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主題教育活動,但審判實踐中仍常發現法官有不規范司法行為的出現。如某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不能正確處理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關系,私下與一方單獨會見,該法官雖然沒有收受當事人的賄賂,但是,顯然使另一方當事人對該法官是否會公正處理案件產生合理的懷疑。再如,法官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對一方當事人用帶有傾向性的語言進行提問,或對一方當事人態度溫和,對另一方當事人態度惡劣,也使得公眾對法官公平正義產生懷疑?!?/FONT>

綜上所述,法官的素質對法官公平正義影響起著重要作用。就當前人民法院自身努力塑造公平正義而言,一方面要多角度營造提高法官公平正義的外部氛圍,打造提高法官公平正義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要立足眼前,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減少差錯案件和司法腐敗的發生,在短期內較快地提升法官公平正義的形象。

二、提高法官素質,提升法官公平正義形象之對策

如何解決上述法官素質低下的問題,切實轉變審判作風, 塑造法官公平正義的形象, 筆者認為, 必須著力提升法官隊伍整體素質:

1、必須加強對法官的業務培訓。目前,我國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人民法院雖然都建立了一套教育培訓體系,將法官的培訓定期化,但是,目前的培訓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不能按業務素質的高低分類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二是在培訓的內容上,主要限于理論性的培訓,不注重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司法經驗的培訓。三是省高院及最高院組織的各類培訓,一般僅針對高級別的法官進行,低級別的法官,鮮有機會到省級以上法院參加培訓。因此,筆者認為,應對現有的法官教育培訓方式進行完善,擴大高層次培訓對象,增加在職培訓時間,使法官的業務培訓能起到切實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的作用。

2、必須提高法官職業的就業門檻。現行2001年6月30日施行的《法官法》第9條規定法官應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并從事一定時間的法律工作。這一任職條件是與當時的法律本科畢業生的生源情況相適應的。目前看來,該規定已不能適應司法的現實需求和社會的實際情況。目前,隨著我國高校的擴招,法律本科生已較為普遍,就業已相當困難,如再準許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擔任法官,顯然對法律本科生的就業構成威脅,不利于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再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雖然通過了司法考試,但畢竟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理論學習,與法律專業本科生相比,顯然存在差距。因此,筆者認為,隨著形勢的變化,應當對現行《法官法》進行修改,取消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擔任法官的規定。另外,我國現行《法官法》第12條擔任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卻沒有規定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從法官中產生,造成有的不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卻擔任了法院的院長,一個法盲卻可以管理一大群法官,這種現象極不符合法官職業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現行《法官法》第12條進行修改,規定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從優秀法官中產生。還有,高一級法院法官的任職條件理應比低一級法院法官任職條件要高,我國法官法對此卻未作出規定,造成一個本科生有可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也有可能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可以想象,同一水平的人,如何來進行監督?筆者建議,上一級法院的法官,應當從一下級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拔。

3、必須加強職業道德建設,遏制司法腐敗,規范司法行為。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曾說過:“人民法官是否具備優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這對確保公正司法意義重大。一名優秀的法官,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深厚扎實的法律素養,而且還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說明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也是法院樹立法官職業形象、爭創最佳公信力法院的一個關鍵問題。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道德素質都提高了,實現法官公平正義才有保證。

4、必須加強對法官的監督,切實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出臺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但該辦法主要是從程序違法是來追究法官的責任,而對于法官非故意實體上錯判案件的情形,即認識上的錯誤,或自由裁量明顯不當的判決,卻不予追究,使法官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時,可以假借認識錯誤為由,合法地逃避了錯案追究。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建立法官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評機制,對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率高的法官,應當提前任命機關免職,或降為書記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