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孳息所有權的歸屬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5-17 瀏覽次數:2894
孳息,是指由原物產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規律而產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獲的物,如樹木的果實、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根據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產生的,自己利用自有財產所得到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
我國《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SPAN>
根據本條規定,天然孳息由物的所有權人所有。在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情形,由于用益物權人優先于所有權人對原物為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在取得孳息上也應當優先于所有權人。如果當事人之間在設定他物權時對孳息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條對于既有所有權人又有擔保物權人的情形,如何取得孳息沒有規定。對此,應當適用《物權法》第197、213、235條等規定,由擔保物權人優先取得孳息。
法定孳息可依法律行為產生,例如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房屋租金;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產生,例如《合同法》第398條規定:“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狈ǘㄦ芟⒁话阋詺w屬于原物的所有權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為原則。由于法定孳息作為個人收益,權利人有權自行處置,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法定孳息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依原物的特性,按此類物的交易習慣確定法定孳息的歸屬。法定孳息的取得,一般由有收取權利之人按權利存續期間的日數而取得。權利存續一日,既取得一日之孳息,權利消滅,取得孳息之權利也隨之消滅。
應當注意的是,本條第1款規定的孳息取得規則與《合同法》第163條規定的孳息取得規則不盡一致。根據《合同法》第163條規定,孳息,交付之前產生者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者歸買受人所有,該規則顯然是以交付作為孳息所有權歸屬的判斷標準。交付并不必然轉移所有權,例如租賃物交付。標的物交付之前并不必然屬于出賣人所有,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取得的規則,出賣人并不必然有權取得孳息,例如出賣他人之物的情形,縱未交付,出賣人仍無權取得孳息。同樣,交付之后的買受人顯然也并不必然取得所有權,例如附所有權保留約定的買賣,縱然已經交付,標的物所有權仍有可能屬于作為原所有權人的出賣人而不發生變動,此種情形買受人并無權取得孳息。
由于本條和《合同法》第163條均屬于關于孳息取得的規定,就其規范內容而言并非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系。因此,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的基本原則,在《物權法》生效后,《合同法》第163條的規定即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