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人二三事-記東臺法院開發區法庭庭長周建華
作者:朱婷婷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11-02-15 瀏覽次數:1170
在東臺法院,提起周建華,大家會不約而同地想到一個詞——“忙人!”
說他忙,一點不夸張。熟悉的人都知道,除去該院開發區法庭庭長一職外,他還有重任在肩——主持院辦公室工作。作為全院唯一身兼兩部門主要負責人職務的中層干部,再加上這兩個部門自身的工作情況,他的忙碌可想而知。
明斷匯票案
1994年,周建華考進東臺法院。從書記員到審判員,他干得踏踏實實,贏得了領導、同事與當事人的一致肯定。
有一次,他承辦了一樁不當得利糾紛案。原告李某在與他人經濟往來中,通過抵算債務取得一張面值5萬元的承兌匯票,因該匯票曾由被告某公司背書托付,李某便將匯票交給該公司,請其委托銀行收款,后承兌行將5萬元匯至該公司。不過,當李某向該公司索要該5萬元時,卻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李某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5萬元。
被告公司承認,李某將5萬元匯票交與公司會計和該款已從銀行匯至公司是事實。但同時辯稱,公司從未與原告李某發生往來,也未有過將已托收的匯票再轉讓他人的情況,匯票可能是在公司保管時遺失或被盜。該公司提出,李某若能提供出從該公司合法流轉到其本人的過程,就將匯票金額如數給付。
李某只能說出個大概,無法確切提供匯票的流轉過程,公司自然不予認可。李某急得只會不停地念叨:“你們要把錢給我,一定要把錢給我。法官,你相信我!”
究竟誰是誰非?休庭后,周建華陷入了沉思。反復研究后,他有了答案。他覺得,被告公司接收原告李某所持的匯票并同意協助其向銀行承兌的事實客觀存在,在銀行已將匯票款項匯入其單位賬戶后,應為李某取得該款提供便利。承兌匯票可自由轉讓,被告錦泰公司曾在匯票上背書托付,不能成為其占有該款項的依據。其所稱該匯票流轉出去可能是在持有匯票時遺失或被盜,只是對可能性的一種猜測,未能提供掛失止付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等相關證據,也未依程序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不能否定原告以及原告的前手持有該匯票的合法性。原告雖未確切證明匯票從被告錦泰公司流轉至其本人的全過程,但并不影響其行使匯票持有人的權利。最終判決被告某公司返還原告李某5萬元。
手捧判決書,李某對周建華不住道謝:“拿不到這錢,我的半條命就沒了。謝謝法官,謝謝法官!”
托起兩片天
2004年,周建華調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信息編報和起草綜合文稿。在辦公室呆過的人都知道,文字工作很辛苦,而綜合文稿的起草更堪稱文字工作中的最苦最累的活兒。
面對可以想見的困難,周建華沒皺一下眉頭就走馬上任了。在這個崗位上,他一呆就是5年。對于如同家常便飯的加班加點,他從來不叫苦、不叫累。不管是炎炎夏日還是寂寂冬夜,玻璃窗前總依稀映出他奮筆疾書的背影。
2009年,工作出色的周建華被任命為開發區法庭庭長。在全院6個人民法庭中,開發區法庭的條件最為簡陋,辦公用房至今仍是借用的。為了重新選址建設,周建華一趟又一趟地跑,忙得不可開交。
對他而言,這倒不算什么。關鍵是院黨組要求他同時兼顧辦公室工作,負責綜合文稿的把關。這樣一來,他就更忙了。
2010年3月,全省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工作現場會要在東臺法院召開,而幾份會議交流材料的撰寫重任都落在了周建華頭上。接到任務后,他一邊安排好庭里的日常事務,一邊抓緊撰寫材料。一稿不滿意,就寫第二稿。初稿完成后,再字斟句酌,一遍一遍地修改,直至滿意為止。那次活動,他熬了3宿。活動結束后的這天夜里,他才睡了個放心覺。
不過,第二天一早,他又頂著個黑眼圈來上班了。問他怎么這樣拼命,他實話實說:“哪邊松一點我都不放心,只能自己辛苦點。”
甘當引路人
周建華是個多面手,不光綜合文稿寫得好,信息、宣傳等工作更在全院聞名。他撰寫的信息常常被省高院和鹽城中院采用,并先后在各級各類報刊上發表近千篇宣傳稿件。
2009年,院里召開“引航工程”推進大會。作為專家,周建華積極響應號召,甘當引路人。對摸不著工作頭緒的新手,他沒有呵斥與責備,而更多的給予關心與理解。除了布置題目外,他還鼓勵新手主動發現身邊可寫的題材,并及時提出修改意見。看到作品成型,他又積極指導他們投稿,并主動跟媒體溝通進行推薦。每當新手有作品被采用時,他總是顯得比誰都高興。
在他的著力培養下,一批寫作新手正在茁壯成長。在各級各類報刊、雜志和網絡媒體上,常常可以見到他們的成果。這個時候,周建華倍感幸福。有時,他也會開開玩笑:“你們都能動筆,我就可以休息休息享享福了!”
說歸說,他還真歇不下來。這不,開發區法庭的新址已經選定,建設工作就要拉開帷幕,作為法庭庭長,他得操心;法院剛剛榮獲全國優秀法院的稱號,各項活動材料又要他親力親為。
別人正替他擔心著呢,周建華說了:“忙這些,我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