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調整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和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封建時期的中國重刑事輕民事,立法上是刑民不分,諸法合體,以刑為主,處理民事案件也通常采用刑罰手段。

在南京歷史上,獨立的民事審判始于清末江寧地方審判廳的出現,發展并相對完善于民國時期。民國時期,南京市的民事案件每年平均受理在1000件上下,其中討債糾紛最多,婚姻案件只占5%左右。

盡管如此,南京的離婚案件仍居全國之首。如民國22年(1933年),全國受理離婚案件總數為448件,其中江蘇省90件,居各省首位,其中江寧地方法院受理數占全省首位,離婚案件比往年呈上升趨勢。

當時法院分析:“江蘇、上海地區離婚案在各省之上,可知都市愈發達,風氣愈開通,離婚案件愈多。離婚者年齡20歲以下的,女多男一倍;30歲以上的男多女一倍。推其原故,前者是因女子結婚較男為早;后者是男子經濟能力強,年齡大也不怕找不到老婆,女子則年長色衰,擔心再婚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由于社會制度發生根本變革,舊社會遺留的大量民間糾紛紛紛起訴到人民法院。據統計,南京解放之初的4年內,市法院平均每年受理民事案件達8800件。為及時調處民間糾紛,南京市人民法院創造了集體調解方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1955年后,全市每年受理民事案件2600余件,趨于正常。“文革”期間,民事審判受到嚴重干擾直至完全停頓。1978年以后,民事案件逐年上升,1991年受理案件超過1萬件。據19496月至1991年底,42年間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民事案件16萬余件,其中離婚案件近9萬件,占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