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出臺《對損害法院作風建設行為實行責任追究規定》
作者:盛茂 海燕 發布時間:2007-05-16 瀏覽次數:1686
本網連云港訊:“不準在辦公場所以外私自會見、接待當事人,不準接受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委托的他人代為請吃、送禮;不準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或從事私務活動的;不準違反規定參與經商辦企業……”昨天,筆者從連云港中院獲悉,為了加強法院的作風建設,中院出臺了《關于對損害法院作風建設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對審判工作、機關行政、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等方面56個具體問題進行了規范。
辦公場所以外不準私自會見接待當事人
在《暫行規定》中,將規范干警的審判工作列為重中之重,一共列了22項。其中,明確規定參加庭審時不準遲到、離退、缺席,開庭時不準不按規定著裝、儀表不整、抽煙、看報紙、打瞌睡或接聽手機、收發信息,更改開庭時間要按規定通知當事人,不準在辦公場所以外私自會見、接待當事人,不準合議庭成員研究案件時,明知有人說情打招呼,仍然放棄原則,附和發表錯誤意見,不準干警作風粗暴、態度生硬,與當事人爭吵及打罵當事人,不準擅自過問或干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執行、司法鑒定的案件,下級法院工作人員不準為自己的親朋好友或自己所辦案件上訴后,到上級法院斡旋,下級法院工作人員到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案件,不準擅自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同行,不準接受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委托的他人代為請吃、送禮,不準干擾當事人協商選擇社會鑒定機構,不準暗示、指使、包庇、放縱社會鑒定機構違規鑒定、拍賣,不準接受社會鑒定機構送禮、請吃。
《暫行規定》還對干警的機關行政生活作了規范,共有17項。其中,不準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或從事私務活動,不準在工作時間玩電腦游戲、上網聊天,因私出國(境)探親、旅游要向組織申報批準,到下級法院工作時,不準要吃要喝、接受吃請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在購買辦公用品和行政生活用品時收受回扣。
法官“私生活”列入監督范圍
本規定中,法官的“私生活”作為監督重點首次列入其中。不準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倚仗特殊身份與他人發生矛盾,有損法官形象。不準法官親友與他人發生矛盾要求幫助解決時,利用法官身份,妨礙有關部門對問題解決,損害法官形象。不準法官利用本人職務或影響,為親友的案件收集證據。不準法院干警參與可能導致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對其廉潔形象和公正司法產生不信任感的商業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不準法官為在本院或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提供咨詢意見和法律意見。不準法官在社會交往中倚仗特殊身份,不遵守社會公德,與他人吵架、打架,開(乘)警車或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與賭博及封建迷信活動。
連云港中院黨組成員、紀檢組李林組長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說,為了提升法院形象,促進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議和司法改革更好的發展,歡迎社會各屆對法院工作的監督,對于對法院系統工作人員違反作風建設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停職待崗、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辭退等組織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市中院投訴電話為:529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