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民事訴訟調解以其獨特的人性化優勢,解決糾紛的經濟、徹底、有利于履行、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特點,一直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所重視。在訴訟過程中,除法官主持的調解外,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后,再申請法院確認和解協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因此,和解協議一經法院確認,其效力等同于法院的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強制執行力。隨著法院民事案件調解率的不斷升高,調解結案正成為法院民事案件結案的主要形式。而當事人以調解書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自愿原則等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逐步增多,尤其是當事人自行達成庭外和解協議的案件,凸現當事人在庭外和解協議的簽訂上不慎重。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因此,多數申訴人的申請理由被法院駁回,其教訓引人深思。法官提醒:庭外和解應當明明白白進行。

案例一:重大誤解不得申請再審

被告張某某與原告單某某、王某三人于2001年合伙購買位于通州市金沙鎮某地段35號房和38號房,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并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兩套房屋建筑面積總計594.72平方米。后三人發生糾紛,單某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張某某分得35號房,按產權證記載面積為282.68 平方米,超過張某某應得三分之一份額198.24平方米的部分為84.44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480元計算, 由張某某補償單某某、王某124971.2 元。法院對庭外和解協議進行了確認,并制作了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后,張某某請有權測量部門對35號房建筑面積進行測量,發現35號房屋建筑面積(包含公攤面積)僅249.621平方米,與調解書誤差33.059平方米。張某某認為,庭外和解時其對房屋面積存在著重大誤解,據此以測量部門的測量報告作為新證據,向法院提起申訴,要求法院進行再審。

[評析]

本案被告張某某與原告單某某、王某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按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面積,對共有房屋進行了分割,但由于房屋產權證記載的面積有錯誤,導致張某某在調解時多給付了單某某、王某補償款,該行為可以認為屬重大誤解。但《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規定,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普通的民事行為,而非經法院審理而形成生效調解書的司法行為。申請再審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執行,即只有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無權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進行擴展,因此重大誤解不屬于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再者,張某某提供的測量報告也不能作為再審新證據。再審新證據是指在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用以證明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不能成立的證據。而本案原審是調解結案,法院并未對房屋面積作出認定,雙方協議約定:張某某分得35號房,按產權證記載面積為282.68 平方米,超過張某某應得三分之一份額198.24平方米的部分為84.44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480元計算, 由張某某補償單某某、王某124971.2 元,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而非法院裁判的結果。因此,本案張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再審新證據。因此,張某某的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

本案如果是由法院進行判決,那么張某某完全可以以測量報告作為新證據,申請法院進行再審。

 案例二、顯失公平的調解協議不得申請再審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19952月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子小王。婚后雙方一度感情尚可,兩人都有收入不菲的工作,購買了住房一套,現值50萬元,并添置了家具等生活用品,價值10萬余元。俗話說,飽暖思淫欲,近兩年來,王某與妻子李某的感情逐漸疏遠,與本單位有夫之婦劉某產生婚外情,并發生了不正當關系。雖然王某在妻子面前極力隱瞞與劉某的婚外情,但是,有一次還是被妻子李某發現,李某一氣之下將王某告上法院,以王某與他人有不正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和王某離婚,兒子小王隨原告李某生活,王某貼補生活費,財產依法分割。

王某接到李某的訴狀后,自知理虧,要求和李某和好,而李某則鐵了心要求離婚。王某怕在法庭上李某公開其與劉某的婚外情,如被單位同事知道,王某和劉某都難以在單位做人。王某為了不影響自己和劉某的前途,在要求和李某和好無望的情況下,同意和李某離婚,并要求和李某庭外和解。由于兩人只有一套住房,王某主動放棄了分割財產的要求,將所有財產全部分割給了李某,并支付兒子撫養費每月500元。兩人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并申請法院進行確認,法院經審查雙方屬自愿達成,且內容不違反法律,遂根據協議制作了調解書。

王某離婚后,已一無所有,而第三者劉某一直就未打算與王某做夫妻,在王某離婚后,劉某因害怕自己的家庭受到影響,不愿意和王某繼續保持不正當關系。王某因自己的失足,造成妻離子散,想到這么多年來,自己辛辛苦苦,卻落得人財兩空,可謂后悔莫及。遂要求和李某和好,而李某離婚后已找了男朋友,不同意復婚。王某遂以離婚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評析]

本案被告王某由于害怕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將其與劉某存在不正當關系的丑聞公開,而自愿作出讓步,放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并不違反自愿原則。王某完全可以申請法院對其離婚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以保護其隱私不被公開。而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又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

但是,如果王某不與李某進行庭外和解,而是由法院進行判決的話,法院雖然會考慮王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但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王某僅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適當少分,而不至于一點財產也沒有。如果房屋不能分割,那么王某也能得到相應的折價補償。

案例三、違反自愿原則應當有證據證明

原告李老漢婚后與妻子王某生育了三個兒子,現三個兒子均已成家立業。近年來,原告李老漢與妻子因年老體弱,缺少收入來源,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兒子經濟上的照顧。但三個兒子卻為贍養老人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尤其是小兒子小李,以分家不公為由,不同意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原告李老漢和妻子無耐之下,將三個兒子告上法庭,要求三個兒子每月每人各支付生活費200元,并承擔醫藥費。

有名古話叫家丑不外揚。李老漢將三個兒子告上法庭后,法庭通知15日后到李老漢所在村部公開開庭審理李老漢贍養案,這下可急壞了兩個大兒子。兩個大兒子迅速找來小兒子小李,動員其將贍養老人的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滿足老人的要求,免得到時開庭讓群眾恥笑。在兩個哥哥的勸說下,三個兒子與李老漢夫婦達成了和解協議,三個兒子同意父母的贍養要求。法庭根據原、被告達成的和解協議,制作了調解書。

協議達成后,小兒子小李的媳婦卻不愿,認為父母分家時,小李分得的財產最少,現在卻要三個兄弟平均承擔贍養義務,不公平。小李在妻子的鼓動下,以兩個哥哥逼迫其與原告達成協議為由,要求法院對贍養案件進行再審,但卻不能提供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的證據,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了小李的申訴。

[評析]

訴訟調解一般都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如調解違反自愿原則,則當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官面前拒絕同意調解,因此,調解結案的案件,鮮有當事人以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而申請再審的。而庭外和解,則更側重于當事人的意愿,法官的干預很少。當事人在庭外和解過程中,是否有違反自愿原則的情形,一般而言,很難提供證據證明。如存在強迫和解情形,當事人應當及時向法官說明,否則只能自負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