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月薪過萬元,卻為區區600元,不惜在法庭上說謊,找物管公司“報銷”早已在保險公司理賠過的“車損”。
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在查明真相之后,判決駁回了“金領”孫先生(化名)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向物管公司索賠600元的理由是這樣的:今年1月某日,他發現前晚停進小區收費停車場的車,左后部出現了一個約30平方厘米的“癟塘”。
他認為這是停車場看管不盡責造成的,理應賠償自己的修車損失。
作為證據,孫先生交給法院一張汽車修理廠的發票,數額不大,600元;一份月薪過萬元的收入證明,以此主張誤工費1700余元。
物管公司的態度是:如果是判決,他們不同意賠,因為不能確定車子是不是在停車場里撞壞的。如果是調解,他們最多愿意賠償300元。對于這個方案,孫先生并不同意,官司只得繼續往下打。
物管公司此時提到一件事,說是聽孫先生說,這次“車損”他已經在保險公司處得到過理賠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就不應該再就同一次事故重復索賠了。
事實當真如此嗎?法官當庭詢問了孫先生的律師(孫先生沒有親自到庭),律師回答自己曾經多次仔細問過孫先生,他每次都明確回答,是在保險公司理賠過“車損”,但決不是同一次事故。
物管公司仍然言之鑿鑿,堅持確有此事。
法官決定去保險公司查個究竟。調取了保險公司理賠資料,法官發現,距孫先生訴稱的事故時間第三天,就有一次車損理賠記錄,金額為260元,事故原因是“倒車撞墻”。而事故車的照片顯示,車損部位、面積、形狀,均與孫先生告物管公司的證據照片一模一樣!
真相大白。但同一事故,怎么會有兩張金額不同、卻是同一家修理廠出具的修車發票呢?孫先生和他的律師均語焉不詳。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管公司收取了停車費,已經和孫先生形成保管合同,所以應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
但孫先生已憑修車發票向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又就同一場事故提供另一張修車發票向物管公司進行索賠,由于他不能證明第二張發票的真實性,法院不能支持他向物管公司索賠的請求。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