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被駁回起訴原因調查與分析
作者:姜懷友 發布時間:2007-05-14 瀏覽次數:3041
近年來,民事糾紛受理后被審判業務庭駁回起訴的案件呈上升的趨勢。如江蘇省某基層人民法院,200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744件,受理后被審判業務庭駁回起訴的17件,占收案總數的0.97%,比上一年度上升了0.2百分點。民事案件受理后被駁回起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將對民事案件被駁回起訴的原因進行一次初步調查,在此基礎上加以分析和思考。
一、被駁回起訴民事案件的原因調查
以江蘇省某基層人民法院2006年被駁回起訴的17件民事案件為例,民事案件受理后被駁回起訴的原因,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離婚案件撤訴、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后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又起訴的。如陳林與王成離婚糾紛一案,
(二)原告不適格,訴訟主體資格有瑕疵的。如原告長青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容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物業管理用房糾紛一案。原告長青小區業主委員會訴稱,被告沒有按規定將6間物業管理用房全部移交,而是部分出售給他人,被告擅自處分原告的物業管理用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被告移交被其處分的4間房屋。業務庭經審理查明,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經業主代表大會授權,有權決定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宜,業主委員會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采取訴訟方式主張業主共同利益的,應經業主大會決定或授權。但原告長青小區業主委員會從起訴之日起,直到法庭辯論終結前,也沒有向法庭提供全體業主的書面授權書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表明其訴訟不能反映出是全體業主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認為長青小區業主委員會無權起訴,被裁定駁回。
(三)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的。如胡波與孫華欠款糾紛一案。原告胡波訴稱,被告孫華欠其執行款32100元,有欠條,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到期后沒有歸還,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經審理查明,在另一個案件中,被告孫華的同事徐某欠原告款項,經法院判決由徐某歸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告孫華為徐某提供了執行擔保,并由被告孫華出具擔保欠條給原告,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四)行政處理前置,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機關處理,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如周友才與林寶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一案。原告周友才與被告林寶系同一村民組村民,兩家為緊鄰。原告周友才訴稱,1993年4月,被告林寶強占其宅基地西側0.28畝土地,
(五)委托代理手續虛假,事后沒有得到委托人追認的。如陳林與葉玉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原告陳林在外打工,其父陳群在家委托法律工作者代寫訴狀,并以原告陳林的名義與法律工作者徐某簽訂授權委托書,到法院辦理了立案手續。開庭時,原告陳林沒有到庭,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陳林也沒有到庭追認徐某為其訴訟代理人。法院認為,陳林與徐某之間的委托關系不成立,委托代理人無權以原告陳林的名義提起訴訟,故裁定駁回。
(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未提交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如張秀與李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張秀因2004年5月1 日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提起民事糾紛,從起訴到庭審,原告張秀一直未能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終被法院駁回起訴。
(七)在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中,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問題的。如原告陳艷與被告前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從2004年以來,被告拒付原告應得的土地征用補償費,請求被告給付土地征用補償款3006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涉及大面積土地的重新調整或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賴民事訴訟程序難以處理的,一般應當由有關地方政府先行處理。原告要求給付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其前提條件在于原告須具備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F前進村對原告的成員資格不予認可,原告對此雖持有異議,但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目前并無具體法律可資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2條規定,該問題有待于立法機關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目前無法在民事糾紛程序中作出認定。因此,對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爭議中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問題,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該裁定駁回。
二、被駁回起訴民事案件的原因分析
民事案件被駁回起訴,究其原因,既有因當事人自身法律知識缺乏而造成的,也有是因為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把關不嚴等造成的,還有是因為訴訟代理人不負責任的代理行為造成的。
(一)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現為當事人對法律規定認識模糊,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導致案件受理后,被審判業務庭駁回起訴。如二次起訴的離婚糾紛,原告錯誤理解《民事訴訟法》關于“六個月”問題的規定,往往從接到裁判文書之日起就開始計算“六個月”,沒有把十五天上訴期限扣除。還有個別當事人的近親屬在沒有征得起訴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代為起訴,提交的不是起訴人本人簽名的訴狀和授權委托書,起訴的內容不是起訴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訴訟代理人人為的原因。有些法律工作者受利益驅動,為了賺取代理費用,不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當事人不懂法或急于解決糾紛的心理,把明知不該起訴的糾紛,拿到法院起訴。還有的法律工作者,私下幫助當事人歪曲事實,編造起訴理由,不負責任地為當事人辦理起訴手續。有的法律工作者為了收取代理費,直截了當地說:請予以立案,駁了不怪法院。這些缺乏職業道德的法律工作者,他們代理訴訟的目的,往往不是為了替當事人排擾解難,而是相中了當事人的錢袋。
(三)法院系統內部規定或指導性意見不透明,當事人不知曉的原因。從被駁回起訴的民事案件來看,有的案件是法官引用上級法院的內部規定或者指導性意見,將已經受理的民事案件駁回起訴的。而這些據以定案的法院內部規定或指導性意見,往往是由法院系統內部掌握和運用的,它并不向社會公布。所以,當事人甚至法律工作者是很難了解和懂得其具體內容的。
(四)立案窗口受理民事案件審查疏漏,把關不嚴的原因。一是有的法院認識不到立案工作的重要性,安排多年沒有從事過民事審判業務的人員負責立案登記工作,這些人員對民事審判工作的變化和新規定了解甚少,對一些新類型民事糾紛是否受理的問題很難準確把握。二是一些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年齡偏高,他們對業務知識的學習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對新的規定和司法解釋雖然了解,但認識模糊,在案件的審查受理問題上,憑借老經驗,跟著感覺走。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員對起訴階段的法律釋明不到位,對起訴人遞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等審查不細,讓一些不該受理的糾紛輕易過關。
三、對民事案件被駁回起訴問題的思考
民事案件受理后又被駁回起訴,對當事人來說,耽誤了糾紛的處理時間,浪費了精力和錢財,還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對人民法院來說,導致司法資源的消耗,所審理的案件又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那么,從人民法院這一角度出發,我們如何能夠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呢?
除此而外,上級法院應該重視對下級法院立案法官的培訓工作,加大對立案法官業務培訓的力度,做到經?;椭贫然7ㄔ侯I導還應高度重視立案審查工作,把具備一定民事審判經驗、責任心和事業心較強的法官,安排到立案審查工作崗位上去。與此同時,人民法院還應采取一定的措施,有效地遏制一些不良代理行為的發生,在審理過程發現那些明知代理行為不合法,而故意為當事人辦理立案手續的法律工作者,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或者直接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