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250
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76號
罪犯王某華,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江蘇省濱海縣人,職高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十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6月1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1刑初2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華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35年2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八萬八千六百七十一元一角七分。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王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兩萬元、民事賠償八萬八千六百七十一元一角七分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