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84號

    罪犯田某,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安徽省蕪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7年1月17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2023年4月11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281刑初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田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十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十二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田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