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75

    罪犯榮某勇,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2008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1年12月3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2刑初7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榮某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退贓退賠十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5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榮某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退贓退賠十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已履行兩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榮某勇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