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97號

    罪犯陸某疆,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江蘇省張家港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3年8月21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2刑初11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某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自2023年9月8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陸某疆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6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某疆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