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90號

    罪犯李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2年7月20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23刑初1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