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05號

    罪犯高某祥,男,2001年7月18日出生,陜西省洛南縣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02刑初5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與前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整,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已履行八萬五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