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8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05號
罪犯高某祥,男,2001年7月18日出生,陜西省洛南縣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02刑初5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與前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整,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已履行八萬五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