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73

    罪犯方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3年4月21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22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方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刑期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方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