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80號

    罪犯竇某,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3年9月25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682刑初6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竇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竇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7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竇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