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5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86號
罪犯程某軍,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浙江省淳安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3年1月9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111刑初28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程某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程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五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程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