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59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63號
罪犯周某劍,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福建省惠安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3年2月3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21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