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63號

    罪犯周某劍,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福建省惠安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3年2月3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21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