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明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7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47號
罪犯張某明,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2刑初29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明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蘇09刑終2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二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