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46號

    罪犯余某威,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9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余某威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余某威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0)蘇刑終2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余某威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余某威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