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52號

    罪犯謝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江西省贛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06刑初77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謝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萬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