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某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9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38號
罪犯伍某春,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湖南省祁東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9月23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3刑初1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伍某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刑期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二十四萬九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伍某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退出違法所得二十四萬九千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伍某春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