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承包了公司的車間,并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最后要不到錢時到法院起訴,卻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日前,丹陽法院審理了這樣的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

來自上海的女士在2000年左右和丹陽市一專門從事眼鏡架表層電鍍的公司簽訂了承包協議,約定女士承包公司的一個車間,對外以該公司電鍍車間的名義開展業務。承包合同生效后,女士為丹陽一些大大小小的個體工商戶進行眼鏡架表層電鍍,收取加工費。后來,有不少個體戶稱女士電鍍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發生掉漆、磨損等情況,便拒絕付款。女士要錢心急,便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到丹陽法院,要求這些個體工商戶給付電鍍加工費。這些個體工商戶拿出當時簽訂的協議稱,眼鏡架的電鍍屬于特殊行業,需要特殊許可才可以開展。女士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以被承包的公司名義開展業務,其自己又沒有電鍍行業許可,因此,女士的起訴屬于主體不符,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丹陽法院審理認為,女士承包電鍍公司的一個車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發生訴訟時,應該以發包方為名義承擔義務,享有權利,因此,女士的起訴屬于主體不符,遂裁定駁回女士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