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原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10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50號
罪犯劉某原,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縣人,初中肄業,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8年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02刑初5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7日交付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4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6月28日止)。
罪犯劉某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退贓退賠已履行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三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