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49號

    罪犯柯某華,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浙江省仙居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12刑初3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柯某華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并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一十八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元。柯某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蘇06刑終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柯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一十八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元已履行一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二十九元八角三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柯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