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焦某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6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44號
罪犯焦某良,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焦某良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1)蘇刑終2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焦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焦某良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