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12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22號
罪犯張某,男,1995年1月27日生,四川省樂至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492刑初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人民幣160266.73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