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22號

    罪犯張某,男,1995年1月27日生,四川省樂至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492刑初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人民幣160266.73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