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9號

    罪犯馬某,男,1994年3月11日生,安徽省利辛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26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22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