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原告魏某起訴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0.4萬余元,只因為一個小數點寫錯了位置,損失了利息4萬元。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借款合同糾紛,被告償還原告魏某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4000余元。

2004年,吳某向魏某借款6萬元收購青蝦,當時約定月息二分。后吳某病逝,原告拿著借條找到吳某之子催要,吳某之子不愿償還。魏某起訴至新沂法院,要求吳某之子替父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4000元。吳某之子在法庭的調解下愿意償還該借款,但認為該筆借款的利率就是借條上的月息0.25%,不是月息2.5%,魏某雖然大呼當初是由于筆誤寫成了0.25%,但其拿不出證據佐證,原借款人現已不在,無法證明。按月息0.25%計算利息只有4000余元,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還款協議。

人們在經濟交往書寫條據時一定要注意數字方面的細節,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