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28

    罪犯高某井,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山西省長治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9月17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83刑初8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井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高某井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蘇05刑終9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0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罪犯高某井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井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