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2號

    罪犯陳某根,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3年4月21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22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根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根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二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根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