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08號

    罪犯楊某哲,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河北省趙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12日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92刑初3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哲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哲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