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榮武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揚州 發布時間:2024-12-31 瀏覽次數:263
罪犯石榮武(綽號“大飛”),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蘇省揚州市,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8404203915,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槐泗鎮農村商業銀行對面出租屋(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鴻福路22號嘉境花苑16幢1402室)。曾因賭博,于2012年4月16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罰款200元;又因賭博,于2018年10月28日被揚州市公安局蜀崗分局罰款500元;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23年5月26日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
2024年4月25日,罪犯石榮武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與前罪管制一年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已生效。
判決生效后,罪犯石榮武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依法報請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蘇10中法鑒審字第038號罪犯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根據組織診斷檢查,石榮武診斷為肝占位術后,肝臟多發低密度影,肝小結節,肝硬化,脾腫大,淋巴結增大,肺結節,甲狀腺功能減退。目前考慮肝癌復發,組織診斷醫院建議住院抗腫瘤治療。參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規定,其所患疾病達到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的嚴重程度,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
本院認為罪犯石榮武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石榮武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