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1002刑更10號

罪犯張懿寧,女,1997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2199706212524,漢族,初中文化,打工,戶籍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橋鎮雨場山村張東垸五組44號。2022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取保候審,2023年4月20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后因發現其懷孕未執行,同日被取保候審。

202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3)蘇1002刑初106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懿寧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張懿寧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2023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蘇1002刑更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張懿寧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12月13日,罪犯張懿寧以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24)蘇1002刑更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張懿寧監外執行。2024年11月27日,罪犯張懿寧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申請書》、《彩超影像檢查報告單》等材料。

經查,罪犯張懿寧診斷為宮內妊娠,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張懿寧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