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騎飛車藏隱患 撞傷路人要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王愛軍 發布時間:2024-12-27 瀏覽次數:636
在大眾眼里,自行車屬于慢速交通工具,騎行者也很難被掛上“飆車族”的名號,而實際上,失控的競速自行車同樣也有可能成為“馬路殺手”。一些專業公路自行車和山地車可以通過調節變速器,將時速調成最快每小時60公里。該速度下,一旦車輛失控,則易造成交通事故,危及騎行者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公路自行車失控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
顏某是一名來蘇工作的應屆生,也是一名公路自行車騎行愛好者。他花費1000元從網上購置了一輛專業的公路自行車,具備21檔位調速功能。工作之余,顏某時常與騎友一起環湖騎行,享受競速的樂趣。一天,顏某在非機動車道內高速夜間騎行,時速達到每小時38公里,就在顏某沉浸其中時,前方騎電動車的張某因電動車突發故障,將電動車停靠路邊并下車查看,而顏某因車速太快躲閃不及,將張某撞倒在地。張某頭部受傷嚴重,被緊急送醫治療,并實施開顱手術,花費醫藥費20余萬元,顏某卻玩起了失蹤,拒不出面。張某康復后,就各項損失賠償問題將顏某訴至吳中法院。
事發后,張某因頭部受到重創,失去了對事發時的全部記憶,而事發路段又沒有監控錄像,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案件處理一度陷入僵局。承辦法官為查明事實,多次前往事發路段進行現場勘查,發現事發路段前一路口安裝有監控攝像頭。承辦法官為查明事實,多次前往事發路段進行現場勘查,發現事發路段前一路口安裝有監控攝像頭,調取該路口的監控錄像和事發后的詢問筆錄發現,顏某當時的騎行速度明顯較快,其亦承認事發時其處于騎行狀態,還帶著藍牙耳機聽導航,張某則站在非機動車道內,并未騎行電動車。承辦法官由此認定,事故是顏某在高速行駛過程中疏于觀察,避讓不及導致,存在嚴重過錯,應對張某的醫療費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顏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近3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騎行本是一種健康、環保且充滿活力的出行方式與運動選擇。然而,隨著騎行團體日漸壯大,一些不文明的騎行行為也隨之出現。尤其是一些“暴騎團”,為了追求競技感,搶紅燈、占用機動車道、超速追逐,騎行時速甚至可以超過 40公里,影響城市交通安全。健康、環保的自行車騎行,被譽為現代城市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但打著“健康”旗號的違法違規騎行不可取。法官提醒騎行愛好者,文明騎行,不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制造者”,讓騎行回歸健康運動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