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兼職收入能否計算為誤工費?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朱天曄 陳俊潔 發布時間:2024-12-27 瀏覽次數:688
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成九級傷殘,幾個月無法工作,計算誤工費時卻犯了難,只因傷者除了一份固定工作外,還從事一份兼職工作。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酌情支持兼職的部分誤工損失。
2023年11月29日,原告曹某駕駛電動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被告王某駕駛小型客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曹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某無責任。事發后,曹某將王某與王某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達成一致意見,但因曹某除一份固定工作外還有一份兼職工作,原、被告就誤工費的認定產生了較大分歧。
經審理查明,原告曹某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事故發生前一直在某公司任操作工,日平均工資為177.05元。另外,曹某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事發前在另一家公司有一份兼職,日平均工資為115.6元。法院認為,原告曹某因該起交通事故受傷致使無法正常工作,損害后果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王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曹某的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一份兼職工作收入組成,對于固定收入,根據銀行流水計算出平均工資,結合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出相應的誤工損失。但對于兼職收入,雖有銀行流水證明,但因原告從事該份工作時間較短,與用人單位之間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系兼職工作,具有不穩定性、不固定性,不能簡單機械地對照固定工作那樣來計算誤工損失。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其在事發前確實存在該份兼職收入,其也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相應的誤工損失。綜合考慮,法院在計算誤工費時酌情認定曹某的日平均工資為22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損失系被侵權人受到人身損害導致不能正常工作而減少的工資收入或其他類型的合理收入。計算誤工費時,首先應當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實際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其次再根據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確定賠償標準。本案中,原告受傷前同時有固定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其主張固定收入部分的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而其因受傷導致無法繼續兼職工作,應根據其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事實情況,合理計算誤工損失,簡單機械地全部認定或全部否定都是不恰當的。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人除固定工作外,利用閑暇時間做兼職來增加收入的情況,一旦發生意外導致無法工作,涉及誤工費的賠償問題時應當多方面、多維度考慮兼職部分的誤工損失,避免簡單機械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