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琴琴暫予監外執行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12-25 瀏覽次數:303
罪犯謝琴琴,女,1990年7月22日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展坪鄉占坊村二組。曾因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22年5月23日被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2023年12月4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4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4)蘇0583刑初36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謝琴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生效后,2024年4月22日罪犯謝琴琴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理由是其于2023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2024年5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4年10月15日罪犯謝琴琴以妊娠期為由,繼續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
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認定,罪犯謝琴琴2024年11月21日妊娠診斷成立。
本院對罪犯謝琴琴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依法予以公告并發函給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征詢意見,該院于2024年12月20日復函建議本院對罪犯謝琴琴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謝琴琴系懷孕的婦女,其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經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罪犯謝琴琴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