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一男子獲刑!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王圣宇 發布時間:2024-12-26 瀏覽次數:739
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印章、證件等,關系到公權力的依法行使,與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服務活動和群眾正常辦事活動息息相關。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還會讓群眾上當受騙,財產遭受損失。那么,非法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顧】
自2019年起,陶某以盈利為目的,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違法獲得8000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陶某租賃的車庫里查獲制假工具鋼印機、鋼印編碼器及眾多空白證件等。經查陶某出售的假證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畢業證書、體檢合格證書、企業印章等。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陶某多次非法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已經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并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判決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退出違法所得并沒收全部涉案范圍物品。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陶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機關公信力,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觸犯法律。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制作假證是違法犯罪行為,買賣假證、假章同樣也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懲罰,因此要堅決抵制假章假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