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安全措施登高作業意外墜落死亡,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孟良燕 發布時間:2024-12-26 瀏覽次數:290
孫某系某通信公司員工,通信公司為其在保險公司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22年9月27日,某通信公司安排孫某至工地整理有線光纜,孫某在登竹梯作業過程中,不慎從竹梯上后仰摔下,后經搶救醫治無效死亡。孫某近親屬遂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以孫某系因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登高作業而拒賠,孫某近親屬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06萬。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保險合同條款特別約定部分:“被保險人從事高空作業時,必須按照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安全繩,安全帶或者安全防護網架等安全設施設備)開展作業活動,否則保險公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及醫療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通信公司在該特別約定條款處及投保人聲明處均加蓋了公司公章,故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就案涉保險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已生效,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根據案涉事故調查報告,孫某無高處作業證,其在未系安全帶且未戴好安全帽的情況登高作業,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孫某近親屬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保險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和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無須對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承擔某項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具有約束力。高空作業切莫大意,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高空作業時應做好防護措施,系好安全繩,戴好安全帽。公司在安排員工從事高空作業時要做好安全培訓,強化日常安全監管,切莫因為員工投保了保險,就怠于履行應當履行安全監管義務,從而無形中增加事故風險,最終還可能導致無法獲得保險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