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蔣懷才,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靈璧縣,暫住江蘇省常熟市。蔣懷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3年11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羈押),同日經該局決定監視居住,2024年5月16日經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

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2024)蘇0581刑初987號刑事判決,以蔣懷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蔣懷才在宣判前未羈押,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決定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逮捕,后因其患主動脈弓動脈瘤,需進一步治療,常熟市看守所于次日出具暫時不予收押情況說明書,本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判決生效后,罪犯蔣懷才以其患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委托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罪犯蔣懷才進行組織診斷。2024年11月26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5法鑒審字第09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蔣懷才系升主動脈擴張,主動脈弓動脈瘤,需要手術治療,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3.5條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

經查,罪犯蔣懷才所患疾病需要手術治療,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蔣懷才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