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9日21時25分許,李某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沿如皋市新丁磨公路由西向東行至出Z01線東400米路段,車輛左側碾壓橫臥于機動車道內的繆某某,致繆某某當場死亡。繆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事發時,李某某所駕車輛在人保某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因受害人繆某某家屬一方與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繆某某的繼承人將李某某及其投保的人保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人保某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882784元。

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保某公司是否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審理中,被告人保某公司抗辯認為,第一,根據交警部門卷宗,事發時在繆某某的口袋里查出尚未拆封的農藥,結合其橫臥于快車道的事實,我司認為本起事故是受害人繆某某故意造成的,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款約定我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第二,李某某事發后駕車離開現場,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商業險免賠。

法院裁判結果: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起事故中,首先,交警部門明確認定繆某某系橫臥于機動車車道內,對繆某某進行查驗時也確認了繆某某隨身攜帶未拆封農藥的事實,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出具了相應的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中并未將繆某某定性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是認定繆某某夜間躺于車行道內,未確保安全,是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其次,被告人保某公司就上述抗辯意見亦未能舉證證明,僅憑繆某某橫臥于機動車車道及隨身攜帶農藥這一客觀事實,從而推論繆某某系故意制造本起交通事故,本院難以采信。再次,關于被告李某某離開現場及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問題。交警部門在出具的事故認定上并未認定,同時出具的情況說明上也對李某某的行為進行了詳細闡述,也未認定李某某離開現場并構成逃逸。故本院難以認定被告李某某在本起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綜上,本院對被告人保某公司的抗辯意見均不予采信,其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人保某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家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882784元。

法官說法:

就本案而言,針對保險公司抗辯的第二點抗辯意見,意見基本一致,不認可本案李某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主要分歧在保險公司的第一點抗辯意見上,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贊成保險公司抗辯意見,其理由與保險公司陳述的意見一致,不再贅述;另一種觀點認為,首先,經過調閱交警卷宗,與承辦民警進行溝通,交警部門并未將繆某某的行為定性為故意。雖然在繆某某身上搜查出了農藥,但并不足以證明其故意制造了本起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推論繆某某具有自殺傾向,依據不足。其次,通過閱讀交警詢問筆錄,根據繆某某丈夫的陳述,事發當天繆某某的行為均屬正常,并未看出其有自殺傾向。再退一步講,即便繆某某可能存在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其橫臥在快車道上,那么通過的機動車駕駛員是否就可以不需要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直接通行?交警部門在劃分責任時,已經考慮到繆某某的異常行為,認定李某某與繆某某分別承擔同等責任。故不宜將繆某某的行為定性為自殺或者故意制造本次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范圍內相應的賠償責任。